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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将迎大洗牌 哪些网贷平台有牌照引关注

股城网注:新规落地之际,现金贷将迎大洗牌,没有牌照的机构将被陆续清出。据了解,当前市场上真正持牌的“现金贷”机构很少,大概仅有几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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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整治

近日,设在央行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设在银监会的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政策落地,“现金贷”行业将迎大洗牌,上千家平台面临整顿清理。

《通知》指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对当前“现金贷”行业存在的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高杠杆、风险扩散等问题,《通知》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通知》对“现金贷”的定义更加宽泛,“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消费贷业务均在此次整顿范围之内,P2P开展的符合“现金贷”特征的业务也在整顿之列。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通知》对于“现金贷”并未做严格定义,只是规定“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小额信贷业务都需要符合这一要求,范围比较大。

据悉,目前部分“现金贷”机构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方式扩张较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关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支持、36%以上不予保护。《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对此,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一些机构试图用“率”改“费”的方式逃避监管。表面上可以“降低”借款利率,“符合”监管规定,同时用较低利率水平吸引用户。但实际上,一些借款利率以借款手续费的方式征收,增加了隐性成本,可能会误导借款人,加重借款负担。《通知》将利率和手续费统一计入借款成本,可能会动摇一些“现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

此外,《通知》指出,“现金贷”需要持牌经营。不仅指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而且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业内人士指出,在暂停增量、压缩存量的政策背景下,预计没有相关牌照的从业机构,将被陆续清出。持牌机构对相关合作会更加谨慎,业务开展势必减缓。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对于那些没有牌照的平台来说,存在暴力催收、高利率、利滚利等问题的不良平台,已被监管层定义为非法经营,未来将会被清退。而那些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但业务模式和牌照不够完备的平台,应该尽快持牌,对于这些机构来说转型是最大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当前市场上真正持牌的“现金贷”机构很少。尽管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业界估计当前“现金贷”平台总数在2000至5000家之间,其中真正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仅几十家。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日前召开的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上明确表示,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下一步将“现金贷”业务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监管部门将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尽管新规整体趋严,监管范围超出市场预期,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与此前P2P行业整顿的思路一致,“现金贷”整顿也给出过渡期。《通知》提出“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对相关企业而言,这给予了一个喘息和转型的机会。(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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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现金贷市场

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文,明确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放贷人的监管主体与监管依据,对市场进行有序监管。在当前现金贷市场极度混乱的时期,法律未行的情况下立即实施牌照化管制是有必要的。这虽然会错杀一部分善意的小机构,但先堵住监管的漏洞更是形势所需。当然,监管部门的准入门槛要适当放松,要有宽进严管的心态,通过设立严格的退出与惩戒制度,来净化现金贷市场。

强调对借贷者(消费者)权益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这是国际上监管类银行信贷机构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更是我国当前最缺少的制度保障。严厉打击不良机构,对暴力盘剥零容忍,促使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有效驱逐不良分子,永远禁入市场。

可参照英美两国的监管经验,将现金贷与其它信贷产品进行区别监管,适当包容其利率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律对年化36%以上的利息部分规定仅为“不予保护”,并不是打击,因此监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市场时应注意不要监管越位。现金贷作为特殊信贷产品,其救急服务的价值已超过资金回报率本身,所以适当允许现金贷机构收取可控范围内的服务费用,而不过分用年化利率36%“一刀切”,这才符合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事实上,利率管制只对合规者有效,不合规者有各种方法逃避监管,过度利率管制的结果只会是劣币驱逐良币。监管部门可以设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及服务费区间,然后根据市场反应逐步调整现金贷的利率范围,使良性的需求得以满足、暴利得到平抑。监管部门应同时设立借款人举报重奖重罚制度,在要求现金贷机构明码标价的同时,通过借款人举报重奖制度,有效监督现金贷机构的真实利率水平,从而维持强势机构与弱势借款人之间的平衡,对虚假执行利率限制、欺诈借款人的机构严厉惩罚。

设定清晰的两大监管目标――机构有能力放贷和放给有能力还款的合格借款人。这两个目标都是宏观层面的监管要求,并非是为了提高机构的准入门槛。按照国际惯例,监管当局一方面要放松对放贷机构的准入要求,以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高对小型、微型、弱势群体的信贷供给;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设计,在强调机构的合法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通过年检、负面清单等方式对进入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筛查,及时将不合格机构驱逐出去,并在法律层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有监管细节制度安排上,可以给出对借款人连续借贷次数、借款人最高清偿债务的上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全国性的现金贷机构强制性数据入库制度,形成共债数据库,限制多头借款,维护市场秩序。

限制现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及杠杆率,严格防范资金直接或非法绕道来自社会公众,减少金融风险的外溢性。对银行、保险、券商等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机构成为现金贷的提供者,要持相对客观的态度。经营状况良好且设定一定风险防护措施的非存机构包括现金贷机构,应允许其从合格机构借入资金,不能“一刀切”。对承担担保责任的现金贷机构要限制其杠杆率,并提出流动性与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明确现金贷的信贷机构身份,明令禁止科技公司承担信贷风险。当下金融科技企业的高杠杆,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新的风险点。不仅是现金贷公司,当下中国几乎所有与信贷有关的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都已陷入性质定位的尴尬之中。金融科技公司或者说Fintech企业非常希望银行来购买他们做过量化分析、风险识别与定价的信贷资产,他们不愿意也无能力承担风险,因为承担风险对其科技企业的估值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银行显然无法识别或不足够信任这些机构的技术能力与资产质量,特别是高风险的、与传统风控方式不一致的信贷资产,这种不信任一方面来自于这些资产及风控手段未经经济周期的检验,另一方面则来自体制的鸿沟与资金垄断的傲慢。纯民营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寥寥无几,这种矛盾本质上是中国金融业国有一元制体制与二元制市场信贷需求的矛盾,体制内的资金与体制外的需求难以对话并取得信任。如何打破制度的藩篱,让科技的力量充分发挥,让银行理解科技并学会信任科技、运用科技,而不是停留在体制的保护伞下坐享国家存款人的牌照价值,这才是良性的现金贷机构及众多金融科技企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才会有科技普惠金融的明天。(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