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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楼市限购 外地人首套房首付50%

据官方网站消息,河北承德楼市限购,在限购区域内,外地居民纳税1年可购1套房,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人售房。同时,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河北承德楼市限购
河北承德楼市限购

通知全文如下: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市政字〔2017〕27号)等调控措施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在市区(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县、承德县、平泉县范围内,能够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对于引进人才和驻承单位、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等,经其服务所在地县区政府认定后,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对商品房价格的管控力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取得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住建部门要切实强化交易资金管理,2017年度内市县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部实行监管。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本市范围内土地招拍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

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物价、城管、人行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各县、区要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八、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4日

延伸新闻:

这三个区域楼市限购又升级了

环北京环雄安:外地人购房需3年社保证明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同时,《意见》表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差别化房贷。原则上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并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南京:3年内不得转让严格购房实名制

5月13日晚南京正式出台楼市新政,再次将调控政策升级,新购住房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企业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新政5月14日起开始执行。

开封:3年不能卖半年涨幅不能高于5%

5月15日,开封市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自发文之日起(含),凡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交易双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执行。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房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网签资格。对于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刻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已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