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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泄露信息或违法 人肉搜索量刑明确

前天,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如何认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

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而言:

一是“提供”的认定。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人肉泄露信息或违法
人肉泄露信息或违法

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出售他人信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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