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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看手机撞死人 被判监禁十个月

4月13日下午,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审理了首起因驾驶者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该案也是本市“3·25”新修订的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道路电子监控显示,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明知看手机会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低头看手机,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在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6公里附近处,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承认,明明知道看手机是不对的,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同行方向的行人黄某。

男子开车看手机撞死人
男子开车看手机撞死人

庭审最后,被告人顾某向法庭陈述到,“非常对不起被害人,没想到因自己一个‘看手机’的动作而导致黄某死亡,给黄某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顾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