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公然辱骂警察滚出去 是否违法
两日前,西安的杰迷们还沉浸在周杰伦带来的饕餮视听盛宴中无法自拔,谁知时隔短短几个小时,全国的杰迷们就“被迫”投入一场舆论的恶战。这一切都源于一段演唱会的现场视频。
在短短十几秒的时间中,周杰伦在台上对台下的警察喊话,视频中的声音清晰、洪亮,没有任何可供辩驳的余地。
这位公安,把他的灯牌还给他,你维持秩序为什么扔他的灯牌?这位公安,你不要乱丢我歌迷的灯牌,有没有听到?嘿!我在跟你讲话你有没有听到?你给我滚出去!
从周杰伦说话的语气中,就能听出他怒气值的阶段性上升。那位被周杰伦要求滚出去的警察同志到底犯了什么滔天大错,能让歌手在舞台上当着几万人的面让他滚出会场,细节我们虽然不知道,但无非就是动作比较粗辱的将歌迷的灯牌收走或扔走而已。
演唱会结束后,周杰伦通过歌迷网官方微博进行了道歉:小编猜想,那一刻对于周杰伦来说应该也没什么值得多想的,在我的场子还敢这样对待我的人?!于是“滚出去”三个字便脱口而出。
可现实往往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对那位歌迷来说,被自己的偶像当众保护,那种幸福感和安全感应该是无言而喻的。但对更多的人来说,“滚出去”这三个字所代表的,并非是对粉丝的宠溺,而是对人民警察的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第一种情况,即为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若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也有网友直接甩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要求依上述规定对周杰伦进行处罚。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周杰伦的行为真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吗?解答上面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下面两点。
1人民警察现场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吗?
笔者认为,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对此问题,也有不少网友声称商业性质的演唱会的安保工作属于非警务活动,并以此理由为“白干活还要挨骂”的人民警察鸣不平。
但在笔者看来,虽说警察此次“挨骂”的确很冤,但承担演唱会的安保职责也属于警察职务的一部分,这点应当不容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
而在大型演唱会上,诸如暴恐事件、群体性伤亡事件等危机公共安全的隐患比比皆是,这时候就需要人民警察出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对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所以说,在笔者看来,在演唱会上的安保、维稳工作当然属于人民警察职务行为。
2“滚出去”是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吗?
在笔者看来,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尽管“滚”字从客观上来看带有一定不尊重他人的意思,但究其程度,尚不能达到对他人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创伤的地步。仅以“滚”字一字就认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恐有舆论审判之嫌。
其次,除过失犯罪外,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中都需要满足主客观相一致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将周杰伦当众对他人说“滚”的行为定性为侮辱行为,综合当时的情景来看,也很难说周杰伦本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
作为一名不吹不黑的法律界路人,在笔者看来,对警察说“滚”,这仅仅是周杰伦在一时冲动下的口出狂言,公然侮辱警察并不是周杰伦的本意。虽说无论是宠粉心切,还是刻意做秀,让来帮自己的人滚,这种行为都是太过鲁莽与冲动了。但无论周杰伦的心态是那种,均不能以侮辱的主观故意予以概括。
综上,笔者的个人观点为,虽然该起事件的“受害者”为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但周杰伦的怒斥行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公然侮辱,不应认定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违法不代表没有错。周杰伦做错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周杰伦怒斥安保”的标题在热搜榜的排名越来越低,与该事件所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并不成正比,到底是人们太健忘,还是公关太强大,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宠粉人设”到“侮辱警察”,周杰伦的公众形象遭遇重创,这已经是无可挽回的既定事实。歌手形象受挫,粉丝疲于应战,人民警察受辱。这起事件好像没有谁是赢家。
但总有一点值得欣慰,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人民警察坚守岗位的辛苦,体会到了一线执法人员的辛酸与无奈。这种理解和尊重,才是我们应当学习的,才是这个社会应当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