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松被执行枪决 最后时刻法院叫停枪决
如果让一个人在案情未被查清之时不明不白地死去,那伤害的就是法律的正义与尊严,这是公众绝对不愿看到的结果。
古装剧里经常有这样的场景:死囚在即将行刑之际,忽有一骑快马向刑场奔驰而来,来者拿着皇上的手谕,大喊“刀下留人”。这种高度戏剧化的场景也会发生在现实中。1月23日,经最高法核准应在这天被执行死刑的陈全松,就从死亡边缘被上级司法机关的一道命令“救”了回来,体验了一次“枪下留人”。
两个多月过去了,陈全松依然在看守所里,等待着后续调查。虽然官方至今未对为何停止死刑执行给出正式答复,但是,根据陈全松辩护律师的说法和我国法律关于死刑停止执行的有关规定,可能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最高法发现了此案的疑点,因此主动叫停了死刑的执行;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因此将此案重新上报最高法予以斟酌。在陈全松即将被执行死刑之前,他的律师向最高法提交了一份长达一万字的律师建议书,建议停止执行死刑,其中提出了包括DNA检测结果缺失在内的多项案情疑点,这份建议书很可能是让司法机关决定“枪下留人”的关键。
判决书显示:2014年,在贵州省铜仁市,陈全松残忍地杀害了两名出门爬山的女高中生,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全松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然而,真相未必如此。在一审的法庭之上,陈全松当庭翻供,辩称自己无罪,声称之前的供述都是被逼作出,不能算数。他聘请的律师也转而为其做无罪辩护,并找到了证据链条中的一些疑点。这些证据把陈全松杀人案从“铁案”变成了“疑案”。这个被判有罪的人,是否真的就是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恶魔?
做出停止执行死刑决定的司法机关,有理由获得一个大大的“赞“。不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也不论哪一级司法机关出于何种考虑叫停了这次死刑执行,这种司法正义负责、对生命负责的态度不仅暂时保住了陈全松的性命,也表达了司法体制尊重生命的良知。哪怕陈全松确实有罪,这个决定不过是让他晚几天死,不影响司法公正大局。但是,如果让一个人在案情未被查清之时不明不白地死去,那伤害的就是法律的正义与尊严,这是公众绝对不愿看到的结果。
死刑的意义,第一是惩处那些非偿命无以赎罪的极恶之人,第二是通过极性震慑潜在的犯罪者,杜绝其犯罪可能。这种以剥夺人生命为惩罚的方式,是所有刑罚之中最极端的一种。因此,司法机关对于死刑判决必须慎之又慎,尽力确保每一次死刑判决的可靠无误。
所有的司法判决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错判风险,法治国家应尽可能将这种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准上。死刑判决之所以风险最高,是因为一个人一旦被错判并执行死刑,永远无法起死回生。陈全松的案子,尽管疑点有限,但是,哪怕有一点错杀的风险,司法机关就应该全力排除。果断对陈全松停止执行死刑,说明我国的司法体系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这种进步理应保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