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醉酒酣睡 4岁男童被人灌酒殴打致死(2)
由于有前科的被告人于某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于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红、唐大哥(昊昊之父)丧葬费26729元。
检察机关抗诉五点理由
一审判决后,昊昊母亲当庭表示不上诉,昊昊父亲唐大哥则提出上诉。昨日他告诉记者,他已撤回民事赔偿的请求,只想让被告人“杀人偿命”。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于某强迫年仅4周岁的被害人喝下至少78.5毫升60度白酒,并用台球杆、拳脚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躯干、四肢等处,造成被害人全身损伤90余处。被告人于某对幼儿施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案发后为掩盖罪行,将作案工具台球杆及被害人所穿衣物予以焚毁,并阻止被害人母亲报警。
二、被告人于某没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于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自行喝下高度白酒,被害人死亡后果系自己失手造成的,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本案没有达成民事和解,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五、法院以“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作为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理由。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但被害人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没有能力选择或拒绝这种同居状态,并且被害人母子与被告人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该判决理由不当。
28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