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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滥用“葛优躺” 被告侵犯肖像权

葛优索赔40万

葛优半躺在沙发中的图片一度爆红网络,该图也被广泛称为“北京瘫”。最近,因发现艺龙旅行网在其官方微博中也使用了该张图片及多副肖像图片,演员葛优将该网站所属的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诉至法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余万元。

葛优诉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中,未经许可使用了18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被告擅自加工、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旨在宣传被告的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以为葛优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艺龙侵犯其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对于侵权的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