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正文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妒忌心使同学成隐形杀手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网友纷纷感谢同学不杀之恩!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小小年纪如此残忍令网友心惊,杀人碎尸只因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

从复旦投毒案、清华大学朱令案、南航学生被舍友刺死事件、而几日前中学生因“走路样子太牛”被杀,老同学总抢着买单被指炫富而遭杀害,到今天的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一桩比一桩让人大跌眼镜。不难想到发生死亡源头的事件都是因为嫉妒心理扭曲所造成的,我们该反思什么?为何身边最好的朋友反成了迫害自己的凶手?这世界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呢?我们大难不死是否应该感谢身边的朋友。

复旦大学投毒案、清华大学朱令案都让我们感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如何差,但是一名只有13岁的少女,在还是如花一般的年纪做出和自己年纪不相仿的残忍事迹,因为妒忌同班同学长的比自己漂亮,居然残忍的将对方杀害肢解。为何如今的孩子心理素质如此不堪一击?

十三岁小孩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三岁小孩杀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十三岁小孩杀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