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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残杀同学:如此冷血无情令人发指的刽子手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只因嫉恨其比自己漂亮就狠心残杀同学?实在是太可怕了!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这个社会真的扭曲了吗?简直是对青春美丽多么血腥的讽刺啊!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到位了吗?造成这样悲惨的后果最大的责任不是父母和学校吗?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一个仅仅只有13岁的孩子竟然杀死人,这社会究竟是怎么了?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个社会真的扭曲了吗?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只因嫉恨其比自己漂亮。这个世界如此疯狂!人,还有畏惧吗?我们的教育在教孩子们什么?13岁是个什么样的年纪?为什么嫉妒心会如此的强?

扭曲的社会,扭曲的心灵,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剧烈地改变。十三岁花季少女本应天真无邪洁白无垠,如露珠般纯净的心灵,在这五毒俱全万恶皆生人性氓灭的社会,滋生了一批批冷血无情令人发指的刽子手…

人性的不满足,总会产生妒忌,如果不能合理控制,不管是个人乃至企业,都将会出现扭曲的病态。

嫉妒简介:

嫉妒是指人们为竞争一定的权益,对相应的幸运者或潜在的幸运者怀有的一种冷漠、贬低、排斥、甚至是敌视的心理状态。

如何克服?

1.培养豁达的人生态度,心胸开阔,要懂得“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强中自有强中手”,这是客观规律。

2.转移注意力,给自己一个不嫉妒的理由。

当我们有很多事情要做时,我们就无暇去嫉妒别人。因此,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活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使自己真正充实起来,那么,嫉妒的毒素就不会孳生、蔓延。为了缓解自己的失败带来的心理上的不平衡感,可以找一些理由,使自己不再嫉妒别人。

3.看到自己的长处,化嫉妒为动力。

一个人在嫉妒别人时,总是注意到别人的优点,却不能注意自己比别人强的地方。其实任何人都有不如别人的地方,当别人在某些方面超过我们时,我们可以有意识地想一想自己比对方强的地方,这样就会使自己失衡的心理天平重新恢复到平衡的状态。

总之,对别人产生了嫉妒并不可怕,关键要看你能不能正视嫉妒。你不妨借嫉妒心理的强烈超意识去奋发努力,升华这种嫉妒之情,把嫉妒转化为成功的动力,化消极为积极,超过别人!

嫉妒心理是你需要的东西,别人已经拥有,你看到了,产生的感觉.很简单,他有,你就直接去学习他和他成为朋友,悄悄的努力的将你需要的东西搞到手,(记得先把你的嫉妒心理藏好了,别让他看到了,呵呵.)不过你先要确定那是你的追求吗?符合你的人生观价值观吗?你真的需要他,你真的准备去追求他吗?你估计下要花多久的时候才能得到,你无事可干吗?你还没有人生追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