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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嫌犯被提请逮捕 案件疑点重重真相几何?

股城网讯:复旦投毒案嫌犯被提请逮捕?据警方调查,嫌犯将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导致死者喝后中毒身亡。复旦投毒案嫌犯被提请逮捕,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嫌犯要对自己的室友痛下杀手呢?毒品是从实验室带出来的,那么学校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呢?

复旦投毒案嫌犯被提请逮捕
复旦投毒案嫌犯被提请逮捕

昨天(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据警方初步调查,林某将N-二甲基亚硝胺从学校实验室带出,注入了寝室的饮水机槽。

警方初查:

嫌犯将剧毒化合物

注入寝室饮水机槽

据警方消息,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上午,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

毒品来源:

从实验室带出

学校管理存漏洞

据警方初步调查,林某投毒的N-二甲基亚硝胺是他从学校实验室带回的。那么,为何这种剧毒物质可以被他轻易从实验室带出呢?

对于剧毒化学品,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复旦大学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中提到,剧毒物品在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显然,复旦大学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存在着漏洞。

一名毕业于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博士表示,一般医学实验室都有针对危险药品的严格监管制度,“但做过实验的人都应明白,实验方案、用药剂量都是按照操作者的想法,自由度比较大,截留一些剧毒物质是有可能的,而且还无法监控。医学实验一般比较漫长,不可能录像或‘人盯人’监控,离开实验室也不会强制检查”。

此外,记者还发现,在网络上可以轻易购买到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记者在网上与销售化学品的公司联系,对方称购买该化学品不需要任何证件。据了解,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任何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显然,网上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公司都是违法经营。这种现象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黄家表态:

希望严惩罪犯给黄洋一个交代

犯罪嫌疑人林某被提请逮捕的消息,昨天下午传到黄洋父亲黄国强的耳中。据悉,警方并未单独向黄家告知初步案情,黄国强是通过手机上网获悉上海警方发布的通报,也从上海医学院保卫处拿到了一份打印出来的警方情况通报。黄国强表示,对于家人而言,黄洋的离世需要一个交代,需要真相,“希望罪犯得到严惩”。他们还会继续留在上海,处理后续事宜。关于黄洋的善后及赔偿事宜,他说,目前还没有与校方提及。

黄家聘请的律师说,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林某,罪名定性是准确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目前,他们正在搜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以确定下一步工作。

案件疑点重重,真相到底如何?

太扯了,疑点好多,就一句不和杀人?那他策划了半天就策划了怎么杀没策划怎么脱罪?还是他杀人的时候就打算和黄同归于尽了?医生一开始以胃病治疗没查出原因的时候为什么就有人提醒是中毒?那个人是谁?正常我们看到同学住院是什么反应,肯定会觉得他生病吧?谁会刻意想到一定是中毒?再说还不知道那个提醒的人是谁,要是医生还好说,根本不是医生,他是怎么知道黄的症状的???都很奇怪,疑点一大堆你就一句琐事杀人,是不是在警察眼里有点琐事摩擦的就一定会怀恨在心?如果林是真凶,当然要绳之以法,但是天朝的冤枉太多了,我想广大网友更想是听到记者采访视频里林自己说是他杀了人,而不只是警察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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