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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改革失败免责 未牟取私利者将不追责

股城网讯:上海改革失败免责?上海拟立法规定实施改革创新失败未牟取私利者将不追责。为改革创新者免除前瞻之忧是好事。改革创新失败几率极大,如果一出问题就降罪先行者,必然谁也不出头。

上海改革失败免责
上海改革失败免责

上海拟设改革创新奖,对改革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拟对按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改革创新失败者实行责任豁免。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解读会上获悉,上海已起草制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并将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出改革创新的一般程序进行了首次明确,即需经过提出需求、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听取意见与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实施后评估等程序,并明确了改革创新的法治途径,力图让上海成为依法治市和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者。

草案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了三条法治途径:

申请国家授权试点。具体包括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和申请国家授权先行先试。

发挥浦东综改的政策平台作用。

提出浦东率先突破的要求和其他区县利用浦东先行先试的路径。

提供法治保障、授权试点。市人大、市政府及时立法、修法、废法予以保障;确有必要时允许在获得市人大、市政府授权前提下先行先试。

草案将改革创新征集工作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区两级政府提出各类需求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草案,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电子网络平台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有全市性影响的、涉及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定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要与同级机构编制、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会审论证。

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改革创新后评估制度,对其实施的重点改革创新政策及时组织自行评估或者第三方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改革创新政策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除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外,草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支持和推动其会员实施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改革创新工作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草案还提出宽容失败,对按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私利的,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但针对该条条款,与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免除行政责任或者与其职务有关的责任理解,但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幅度过宽,“其民事及刑事上的责任是否有权豁免?建议加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疑

真正的改革创新是“摸石头过河”,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宽容失败无疑是鼓励改革创新的必要之举。道理上确实如此,但一遇到现实国情就变得不尴不尬:一方面,失败的改革当然不少,但被认定为失败的改革却寥寥无几。恕我孤陋寡闻,至今只听说过一项改革被基本认定为“失败”,那就是上世纪末的医疗市场化改革。至于其他改革,无论是全国性改革还是地方性改革,不管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管群众是否接受和满意,不管是不是无疾而终,不管造成了多大损失,似乎都没有被认定为“失败”,也没有人作此认定。既然改革是否失败是一笔糊涂账,失败免责从何谈起?

另一方面,就官员被问责而言,我们听说过因贪污腐败被问责的,因滥用职权引起事端被问责的,因事故处置不力被问责的,但有多少官员因改革失败被问责呢?改革开放之初兴许有,但现在几乎没听说过。比如,上世纪末很多城市兴起公交市场化改革,把公交线路拍卖给私人老板经营,事实证明此路不通,后来纷纷走回头路,改革失败了(虽然没有权威机构认定),但可曾听说当初的决策者哪个被问责了?再比如,去年辽宁省辽阳市的两个区搞公车改革,区委书记、区长一年车补高达七八万元,遭到社会舆论强烈批评,于是不搞了,也就是改革失败了,可曾听说有人因此被问责?既然改革失败没人被问责,失败免责有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