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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面姐易招老鼠咬电缆:生命都系在吃货身上?

股城网讯:地铁面姐还不知道是谁?又火啦!赶紧来了解了解,都跟不上热点啦!地铁面姐的凶悍行为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有人要求她道歉,有人要“人肉”她,还有人认为武汉女性就是这个样子。地铁面姐,武汉女性应该树一个怎样的公共形象?切不可因为“地铁面姐”的一碗面把武汉女性的面子给全泼了?

地铁面姐
地铁面姐

一名年轻女子在地铁内吃热干面,被另一女乘客拍照时做出惊人之举:抡起面碗暴扣在拍照者头上……,“地铁面姐”的凶悍行为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有人要求她道歉,有人要“人肉”她,还有人认为武汉女性就是这个样子。其实,“地铁面姐”是谁并不重要,她是否道歉也不重要,也许她现在正躲在城市的某个角落暗自垂泪,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自责呢。从这一偶然事件,真正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是,武汉女性是一个怎样的公共形象,武汉女性应该树一个怎样的公共形象?切不可因为“地铁面姐”的一碗面把武汉女性的面子给全泼了。

昨天,微博上关于“地铁面姐”的讨论仍在进行,批评声音不断,但也有网友认为拍摄者叶女士的行为有些过火。一名读者匿名向本报反映称,“地铁面姐”很可能是一名外地人,在武汉读书,曾在汉街被某网站拍过照。

记者看到,该照片出自于某美女街拍网站,“地铁面姐”则是该网站随机街拍的一名“时钟美女”,该照片的发布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该女子的登记资料中显示,她姓何,职业是“学生”,身高为“163厘米”。

记者仔细观察后发现,该女子确实与“地铁面姐”非常相似,特别是眉毛、眼睛、鼻翼和发型等处,多人目测后表示两者的相似度已超过了90%,因为该何姓女子在照片中是微笑状态,其嘴部特征与正在吃面的“地铁面姐”特征略有不同。

随后,记者分别与该网站武汉地区的负责人章浩和刘辉取得了联系,希望通过他们间接与此女子联系,并进一步确认。负责人刘辉以拍摄时间较早,旧资料要在总部查找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另一名负责人章浩则表示,“因担心这件事的负面影响会牵扯到网站,跟总部联系后决定不透露。”

记者随后又与事件中的两名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叶女士看过照片后表示,照片中女子的鼻子像,眼睛和嘴巴不太像;王先生看过照片后则称,“貌似是哦,但也不能确定。”另外,当事人叶小姐与王先生均表示,事发时“地铁面姐”说话口音与武汉话相似,但也不能确定就是纯正武汉口音。

网友担心“地铁上禁止吃东西不是文不文明,是容易招老鼠,咬断电缆是非常危险的事,在哪吃不行,非要在地铁上吃,就是你们这些人,什么都无所谓,中国才变成现在这种样子”不明事理的网友“最好弄碗刚出炉的热干面盖死那贱B,吃饭TM也管,算个什么东西,还想拍照,人家允许你拍了吗。面姐你好样的,见到这种烧饼,下次记得用翔伺候”网友表示可以理解“如果不忙,没人愿意在地铁上吃饭;如果条件超好,可以吃大餐,也没必要只吃热干面。多点理解吧”、“有时候,赶时间,却非得已,其实这样做不对。但你去拍人家,就活该被“拍””、“地铁上不是不能吃这些东西吗?也影响别人了吧。但是拍照那个也不对”

侵权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