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公司被员工起诉 原因是拖欠工资
每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的时间不同,一般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来发放。近日,深圳一家公司被员工起诉了,原因是公司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而且还得到法院的支持,详细情况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据悉,莫某入职深圳某设备公司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后来莫某不服劳动合同中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公司不服上诉,申请高院再审,高院认为二审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