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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 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适当调整户籍居民购房条件,规定社保和个税缴纳时间,在深圳市落户满3年且连续缴纳36个月个税或社保才能购买商品住房。同时,更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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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涵盖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细化普通住房标准、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管理、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八个方面。

根据《通知》要求,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深圳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同时,深圳市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此外,《通知》对深圳的普通住房标准也进行了细化,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