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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民生信托邀请专家论证

7月9日,民生信托邀请了国内法学界一众权威专家就“民生信托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会。

民生信托
民生信托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认为:在保单中关于民生信托作为特别受益人的约定,是保障民生信托作为债权人权利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说,这样的保证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应该说不存在由当事人双方(保险人、投保人)共同协议解除合同(这个选项)。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认为:特约条款确定的是保证关系,保证的就是金条(真假)。特约条款与一般条款对保险事故、目的、对象约定均不同,实际上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该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民生信托的一个承诺,在这里面,实际上设置了民生信托对保险公司的直接的请求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各方的意志表达清晰,逻辑关系清楚,法律事实明了,而且特别约定的基本事实各方都非常清楚,没有模糊地带。在程序法层面上来说,法律上没有先刑后民这个规定,只有刑民案件交叉的问题。在实体法层面上,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民生信托对保险公司的主张绝对应该得到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经济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认为:特别约定中说明了,保险人也即是保险公司交付给受益人标的黄金经过双方认可的鉴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视同保险事故。质押保险过程当中,保险公司作为质押品的交付人,要承担检验检测的主要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是检验检测主要的责任人,民生信托是见证方,不是责任人。

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认为: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指出了“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由保险人承保”,这就说明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在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是不确定的,按照这个约定来讲,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欺诈来解除合同,因为保险标的本身就是黄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