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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监管规定修改 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

昨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

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完善了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了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了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

证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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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还进一步适应券商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需要,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调整了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现监管支持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导向。

就具体的修订指标来看,首先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的导向性。《修改决定》适当提高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加分门槛,规定“证券公司最近3个、4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其次是完善持续合规扣分标准及调降级别依据。《修改决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扣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标准等。

再次是优化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修改决定》优化营业收入指标计算口径,将营业收入计算口径由合并报表口径调整为专项合并口径等。

5月22日至6月21日,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建议尽快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证监会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规则。

《修改决定》再次强调,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控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针对性监管资源配置。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