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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拟修订 进一步保护投保人

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加强和改进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根据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银保监会财险部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中。

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已经十年,在这十年间,行业环境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相关制度需要相应完善,以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险公司进行创新。

“对比发现,修订版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总体基调没有变,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了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相应的审查责任,以及丰富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精算师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工作内容等。”一家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研读修订版后表示。

比如,在监督管理这一章节,修订版提出,财险公司应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应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归口管理;应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财险公司还应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分析前一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开发情况、修订情况和清理情况,并形成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汇总分析表,经公司审议通过后报至银保监会。

此外,修订版还明确了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相应的审查责任。财险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审查和保险费率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对于责任人处理,财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者银保监局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直至予以撤换。对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可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由其签署的法律审查声明书、精算审查声明书或精算报告。

在报送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材料方面,在《管理办法》原有要求的材料基础上,修订版还增加了可行性报告的提交要求,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财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的,无需提交可行性报告;附加险无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及精算报告。

在行业自律方面,在《管理办法》中原本提及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之外,修订版还增加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以及“中国精算师协会应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