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将迎新规 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上证报记者获悉,本周,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小范围征求意见。《办法》延续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这与当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调基本吻合。
《办法》出台的一个背景是:自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四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根据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
《办法》的核心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厘清把握互联网保险问题本质。
《办法》基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出《办法》适用标准: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办法》。对于符合这个标准的保险业务,《办法》对经营全流程各个环节提出系统性监管要求。
互联网保险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以及由于销售不当导致的投诉纠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营销宣传和销售环节进行规定,同时也对产品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诉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安全等全链条、全流程进行规范。
二是,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责任,拧紧总阀门,在此基础上,鼓励合作融合,支持创新发展。
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备案加强资质管理。目前《办法》初步形成了经营条件、产品和经营区域分类管理的综合性资质管理体系。并且《办法》通过加强主体资格管理,为其他后续经营环节的创新打开了空间,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贯彻了简政放权精神。
维护持牌机构合法权益,强化责任。《办法》“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全面加强保险机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办法》作为规章,增加罚则。
三是,解析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澄清概念,从严把握。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有收有放,分类处置。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加强网络安全,跟踪监测合作情况,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
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四是,疏堵结合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后续配套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五是,正面引导化解政策公平性。
将提高保险消费者福祉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评判标准,通过《办法》明确以下政策:
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扩展经营区域的保险产品种类,银保监会后续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水平等)发布互联网保险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政策。
要求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响应速度和消费者体验。如服务水平不达标,应主动限制险种和经营区域,《办法》罚则部分对限制经营进行明确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在线全流程服务,或者在确保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与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代为提供核保、理赔等服务,确保线下服务的便捷、高效。
明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政策。为鼓励探路创新,《办法》对其进行了定义,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划清监管分工,强化属地日常监管责任,以便利投诉人的原则明确查处职责;丰富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备案、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