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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品集采公告下发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

9月1日早,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公告《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下称“4+7”城市)正式扩围。

药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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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表示,在“4+7”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此次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7”城市除外。

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品种。本次集中采购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地区确定。首年约定采购量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根据文件要求,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