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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改革获“撑腰” 最高法出台司法文件助其启航

最高人民法院6月21日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股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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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意见》共提出了17条举措,重点有三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意见》明确,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同时,在针对改革创新举措的配套司法保障方面,《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在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意见》第6条从审判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在提高科创板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的文件还对场外配资进行了限制。《意见》第12条提出,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在改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方面,《意见》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司法改革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发布会上表示,本次最高法专门出台的《意见》有利于为各项科创板改革措施平稳落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市场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和切实有效地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对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