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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宣判 顾雏军案最新进展被判多少年

顾雏军曾经是一个资本狂人,但是由于当初被查出虚报注册资本,以及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最后被判刑。顾雏军案宣判结果怎么样,这次宣判会判多少年?而顾雏军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顾雏军案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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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了解到,顾雏军在虚报销售,损害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对顾雏军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虽说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4月10日开庭中,本案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顾雏军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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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审判长裴显鼎在宣判结束后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顾雏军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