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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新法律 这些债法律规定可以不用还了

从古到今,流传着一句话“欠债还钱,天公地道”,事实上真的如此吗?其实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就算是自己欠对方钱,对方将自己告上法庭,也不用还钱,法律不会强迫自己还这笔债。具体哪些债不用还?下面带大家了解下。

欠钱不还最新规定
欠钱不还最新规定

1、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利息。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应予支持。同时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所以,在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利率36%的部分利息履行自然债务区,出借人已收到的,可以不用再返还。

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该区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形象的记忆可以用三区两线来理解,未超过年利率的24%的保护区域、超过年利率的36%的无效区域、超过24%-未超过36%的自然债务区域。两线为: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年利率36%无效线。

2、利滚利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根据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允许计算复利,但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滚利是高利贷的主要利益来源,一旦借款人逾期,开始计收高额利息,无限制的利滚利,但是年利率24%的利息是红线。

3、平台费、管理费、逾期利息或其他任何费等综合计算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根据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在合同中约定各种费,平台费、借款管理费、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其总计仍然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红线,在实务中出借人的很大一部分高额利息是来源于这一部分的。

4、预先扣除利息的,扣除的砍头息不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一般预先扣除一个月或几个月内的,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比合同约定的借款少得多。根据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金额按实际金额计算利息。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必须还,以上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就算对方强迫自己还债,自己也可以不还,闹到法庭,自己也会是胜利的一方。不过这些情况都属于特殊,民间借贷中很少类似的情况,所以在认识了解这些知识的同时,还要认识到借钱必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