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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山东发布新规 女性更年期可调岗

现在这个时代不同了,女性的地位不比男性的低,现在有很多女性都比男性还要强大,但是女性依然是受保护的对象,所以为了照顾女性,我国出台了很多响应的政策。根据3月山东发布新规来看,女性更年期可调岗这条新规出来之后引来不少网友的热议。

山东发布新规
山东发布新规

2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对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解读。其中一大看点是,《办法》中明确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明确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不但在山东是首次提出,恐怕放眼全国也不多见,是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又一有力举措。然而,“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初衷虽好,但要这一制度的利好真正落实为广大女职工的切实权利,就现实来看,恐怕还需要更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显而易见,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对女职工是利好,但对企业等用工单位而言,可能并非都是利好,因为这意味着企业等用工单位使用女职工成本的隐性增加。目前不少企业在招聘用工等方面实施性别歧视,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女工使用成本相对较大。

而且,这一制度落地还有不少“坎”要过。首先,是制度配套坎。此次的《办法》明确,女职工要想享受保护措施,一是要医疗机构认定相关女性为围绝经期即更年期综合征,二是不能胜任工作后主动申请,单位才会安排。但问题是,哪些机构认定才算数,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等,并没有清楚明确。且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女职工敢不敢申请也是一个问题。要破解这个难题,不是一个《办法》的出台就能解决的,而需要更多进一步详实的制度或措施及时完善。

山东这个政策其实是非常的好,毕竟女性作为母亲来说很伟大,作为员工来说能力绝大部分都比不上男性,但是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是非常值得敬佩的一件事情,而且更年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每个女性都会到来的,所以能调整岗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