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迎重大利好 个税税率优惠政策期限暂定5年
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这对于创投企业和资本市场是重大利好。”中诚盈禾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颖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不但使之前有争议的税收政策得到统一明确,同时也给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税目和税率的空间。
此前,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创投基金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这在创投圈引起极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