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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修改 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银保监会25日发布公告,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准入和相关业务限制。

银保监会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代为草拟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放宽
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放宽

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表示,这意味着外资行在华分行的设立更趋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将此前“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的条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可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武雯评价说,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打开。征求意见稿还体现出对外资行更具弹性的监管规则。在对外资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武雯表示,长期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丰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提升市场活力,提升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