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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 非户籍常住人口被纳入

自2018年10月8日起,上海非户籍常住人口将被纳入共有产权房保障范围。9月27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新增人群需同时满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规定标准分值(120分)、已婚、在上海无住房、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

《意见》指出,在继续做好上海户籍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保障力度只增不减、保障住房确保供应的基础上,聚焦常住人口中在上海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重点解决持证年限较长、学历层次高、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居住证持证人住房困难问题。非户籍常住人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与上海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根据《意见》,在申请审核方面,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家庭限于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相关对象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诚信承诺,并对申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操作方式上,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供应额原则上应不少于向上海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适当扩大供应规模。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在供后管理上,居住证持证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上海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