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付管理 治理当前金融市场乱象
“当前治理金融乱象,需要的正是固本清源和攻坚克难,而重要抓手和有效切入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付管理。”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易会满说。
他是23日在“2018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易会满指出,近年来,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我国支付产业进入创新变革、快速发展的兴盛期。尤其是移动支付异军突起,成为主体最多元、创新最活跃、产品最丰富的领域。
支付行业发展迅速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今年一季度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额突破40万亿元大关。总的看,我国支付行业已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区域支付力量,在支付便捷性、普及率及创新动能上走在了世界前列。”
易会满表示,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速发展之外,在这场支付变革乃至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商业银行不会缺席也从未缺席。他介绍说,工商银行去年全年通过网络实现的支付结算总额达到568万亿元,目前线上支付已占该行支付总量的98%。
在易会满看来,支付是最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之基、民生之需、稳定之本,是一个完整金融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支付联结着资金和信息,联结着信用和投资,关系着每个人和每个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整个经济金融的效率与稳定。
但他坦言,当前支付产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况,潜藏着不容忽视的现实风险。一方面是由于资管与同业业务等过度创新带来的,另一方面则是伴随着支付机构的多元和互联网金融突进带来的。“在监管理念、监管环境、监管技术与创新不能同步时,风险就如影随形地产生了。”
易会满表示,从微观上看,支付乱象及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放松支付资质问题。支付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其应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大量没有资本支撑、没有从业资质和专业经验的主体涌入支付市场,对法规缺乏敬畏,不受监管约束,冲击了正常支付秩序。
二是存在功能异化和监管套利行为。一些支付机构绕过监管边界,游走于灰色地带,行为功能异化,损害了支付安全和公平。如有的突破限制规定,延伸支付功能,变相地甚至公然地开展融资、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业务,加剧了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传导。
他举例说,有的为实现自身利益和追求所谓的极致效率,在支付限额和账户分类管理上不执行规定,以弱认证方式为客户开立全功能账户,突破小额支付范畴。有的大搞资金池,或者挪用客户备付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放高利贷,通过所谓的“钱生钱”进行快速“造富”。有的甚至向非法集资、商业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从宏观上看,支付主体、渠道、场景、数据等多维度的碎片化,带来支付清算体系的碎片化,以及整个金融资源的过度分散化,不仅会最终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而且会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影响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各类支付机构应合力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我们欣喜地看到,央行和监管部门在坚持强监管与促创新并重、完善顶层设计、规范市场秩序、消除风险隐患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精准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如建立网联平台、备付金集中存管、优化牌照续展及市场退出机制、规范银行等支付机构管理、加强个人账户分类管理、严查支付通道和接口‘私搭乱建’等。”
易会满认为,不同类型的支付机构,均应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合力推动监管要求的落地深植,共同引导支付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要不忘初心,回归本源。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运行是支付发展的初心和本源。在这一目标下,央行和监管部门应强化各类机构合理界定发展定位,严肃支付大小额分离和限额管理。银行作为支付血管的主动脉,要强化行业自律,承担好整个支付和经济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处理好实现金融安全与追求商业利益的关系,坚守底线,保持定力。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毛细血管,要坚持小额、便捷、便民支付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回归支付主业,在与银行的有效互补和良性竞合中,共同打造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支付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赋能”。
二是要消除监管套利。应进一步加大支付乱象整治力度,抓源头,出重拳,治重点,为有效治理金融乱象创造基础和条件。包括提高准入门槛,强化持牌经营,净化市场环境;根据资质能力,完善差异化业务准入,引导各类机构把握好安全与效率、创新与风控的关系;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相同的金融监管,坚守合规边界和风险底线,消除套利空间;坚决打击“伪普惠”,严格管控各种现金贷实际利率水平。
三是要坚守账户管理的核心要求。账户是支付的基础和“入口”,是支付安全的根基,是金融消费者的金库。要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场KYC核查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做好开户管理。严格实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开户渠道及核验程度赋予不同的账户功能,运用好I、II、III三类账户,使金库与钱包分离,真正建立起账户安全屏障。
四是要严禁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搞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从“钱货两讫”的现金支付转变为信用支付,使支付行为具有了天然信用创造能力,同时支付伴生资金沉淀,由此产生了“资金池”,使得支付机构事实上具备了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支付机构“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效监测和监管,严格落实备付金集中存管等制度,切实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传导和客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