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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出清 要做到保护各方利益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要求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出清。其中,特别提出要依法市场化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然而,大众对于“破产”的直观理解,或许太过狭隘。它应是一套破产清算法律体系,虽看似远水却可解近渴,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试想一个世界,“只进不出”、“只生不死”,其结果就会“不死不活”。

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体系
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体系

基于上述背景,上证报记者专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他直言,在去杠杆中,要做到保护各方利益,破产清算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甚至“重于泰山”。

“僵尸企业”损害了各方利益

如何处置“僵尸企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严格来说,“僵尸企业”并不是一个法学或经济学的专有词汇。“我认为衡量‘僵尸企业’的标准是:丧失了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的条件,但依靠借贷或政府补贴尚在持续运营的企业。”

李曙光认为,“僵尸企业”不仅仅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司治理角度上说也损害了那些希望尽快摆脱债务负担、轻装上阵的股东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僵尸企业”会扰乱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持续产生信用垃圾,对经济结构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产生影响,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也制约了金融改革、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

破产法是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核”

“破产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的核心。”李曙光向记者表示,很长一段时间内,破产法没有完全发挥应有作用。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破产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制度。债务的及时清偿,是商业活动得以继续流转和市场信用的基础。

“如果一家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若不能及时清算,让一家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继续举债,事实上是容忍无本经营的投机行为,蕴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没有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信用垃圾就会积累,信用血管会遭到堵塞,交易费用会非常高昂,交易主体没有稳定的预期,债权人作为市场的主要输血者,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在供给侧改革中,制度的供给一定要跟上。我国破产制度长期失灵,其后果是限制了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正常发挥。”在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出清“僵尸企业”的过程中,“破产法必须担当起去杠杆的工具主角。”李曙光直言,有退出机制,有优胜劣汰,才叫市场经济。

他表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三去一降一补”,“三去一降一补”的核心是去产能,去产能的核心是处理“僵尸企业”,而处理“僵尸企业”的核心就是让破产法发挥功效。

保卫各方财富的重要利器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作为一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破产法还是市场经济参与各方(企业、个人、相关利益方)的财富保卫者、利益捍卫者。

破产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予以财务拯救的有秩序的、文明的商业安排。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司法性的商业安排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卷入其中的利益方是众多的,包括股东、企业员工、管理层、工会、政府、律师、会计师等。而这正是破产法的复杂性所在。

“破产法实际上不是破产的法律。破产法本身是一部财富、资源的分配法律,是按照市场规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一套机制。破产法不是简单地将资产拿走的法律,它是让资产更加有效地配置、更加合理地配置、更加优化地配置的法律,当然是一部好法律。更不用说,破产法还有很多重组、拯救机理。”

李曙光表示,破产法是让整个社会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利益的一部法律。破产法确定了一个社会预期,就是说企业一旦出现危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都要去关心自己的投资、借贷,债务人经营的情况。如果社会进入这一个预期,每个人都可以救自己,就不会出现公司无产可破的情况。

也就是说,“走上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清偿率会很高。所以只有让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保卫财富。现在看到的无产可破、利益方的纠纷等,很多是因为不用破产法带来的后遗症。”李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