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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子公司整改工作再细化 三类情形分别处理(2)

通知称,原则上证券公司不得设立2家(含)以上另类子公司;新设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年;证券公司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子公司的,须满足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距离设立上一家私募子公司的时间不少于1年,且公司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等条件。

此外,通知还首次明确了私募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规定股权激励只限于二级私募子公司的高管及员工;属于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证券公司,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资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等。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采用股权激励的条件,这与市场化机构做法一定程度上接轨,有助于留住优秀的股权投资人才。由于此前业务整改及激励政策不明朗,许多优秀人才流向了市场化的VC和PE机构。

目前,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整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公示了10批涵盖79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以及8批合计158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规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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