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CDR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作为创新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CDR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今日凌晨正式发布实施。
《实施办法》作为创新试点企业选取、审核的操作守则,对已上市红筹企业2000亿市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未上市红筹企业200亿元估值的确定方式,以及创新试点企业的审核流程作出了细化规定。
在试点企业选取方面,《实施办法》要求试点企业应当达到的“软门槛”为: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社会形象良好,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
《实施办法》要求的试点企业“硬门槛”(市值、估值等)则具体细化为如下标准:已境外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市值按照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1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120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
尚未境外上市的试点企业,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
二是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
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除外。根据《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成立的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将提出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