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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亿集资案一审 杨清河触犯多宗罪被判无期徒刑

关于河南安阳超跃集团非法集资案备受关注,这起案件的进展如何?接下来为大家公布最新消息。超越集团433亿集资案一审宣判了,实控人杨清河被判无期徒刑,消息曝光后引起不少网友围观。下面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超越集团433亿集资案
超越集团433亿集资案

在公诉中被指集资总额高达433亿元的安阳超越集团案,近日迎来超越集团433亿集资案一审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省人大原代表杨清河,被认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超越433亿集资案判决

该案被认为是最高院(2018)1号通知后,首个“主体之辩”。此前庭审中,辩护人曾指出庭上出示所有证据,均为超越集团所为,与企业家杨清河个人无关。并因此建议公诉方先撤诉,然后再以超越集团为主体发起公诉。

杨清河曾因无缘高考险些自杀,他于1985年开始创业,经营企业三十年,涉矿产、地产等领域。一审时,公诉方亦称杨清河对安阳有贡献,是赢得人们支持的。杨清河此前曾希望对超越集团进行破产重整,但未被允许。

超越集团于2011年被列为区政府“监管帮扶”企业,2013年由安阳市政府介入“监管帮扶”,杨清河于2015年末,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2018年3月29日,安阳中院一审开庭。

辩护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此前已发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开庭前有关部门处置超越资产为非法行为。“另外,我们掌握的证据显示,在政府介入监管帮扶期间,相关企业订立的借贷合同数量很大,款额远远大于判决认定的19亿元,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

“主体”之辩

根据公诉书,杨清河被控涉嫌三项罪:集资诈骗罪(19亿元未还)、贷款诈骗罪(2.2亿元未还)、诈骗罪(伙同他人,涉653万余元)。开庭时,辩护人认为前两项指控缺乏个人犯罪证据,第三项系商业交易,且缺乏杨清河参与证据。

5月22日,杨清河案一审宣判。判决书认定了集资诈骗罪(认定19.22亿元,判无期)和贷款诈骗罪(认定1.85亿元,判十五年),而诈骗罪则不成立。两项罪名合并执行为无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判决第二项则详细列出了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并称“已追缴在案的资金等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退赔被害人,其余赃款257511898.93元继续追缴”。辩护人表示对该2.5亿余元表述的真实意思尚待进一步确定。

“目前的证据只有单位,没有个人。最高院的(2018)1号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主体和企业家个人主体……我们认为用单位行为及证据推定老板个人犯罪是错误的,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处理。”一审开庭中,辩护人曾称。

一审开庭中,辩护人始终坚持认为,控方所列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均指向企业借贷经营行为,因此认为此次指控应针对单位而非个人。而所涉贷款诈骗罪则更是具体企业向银行贷款,而非个人。

“如果说杨清河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为企业所涉犯罪承担相应责任,也应当按双罚制处理,单位为犯罪主体,实际控制人为责任主体。否则,这些证据与杨清河并无刑法上的关系,我们很难对一个无关联的东西进行辩护。”辩护人一再强调。

公诉人则在即将结束庭审时给予回应:即使公诉未以企业为主体起诉,但法庭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作出认定。

“法律层面,起诉书指控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是个人组织实施的,即便属于单位犯罪,起诉书没有指控单位犯罪,(法院)也应对个人进行审理。”公诉人称。

随后辩护方当庭引用1999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出,在区分个人还是单位犯罪时,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个人犯罪:一、个人为违法犯罪而设立企业;二、公司企业成立后主要实施犯罪活动的;三、盗用公司名义犯罪,对违法所得私分的。由此认为杨清河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任何一种,凡是参与融资的企业都具有经营的往来账务。

公诉方则回应称,根据审计报告,经营性收入远远少于集资金额,认为符合集资诈骗的法律规定。

杨清河则对此解释称,集团企业众多,有的企业实质是为其他兄弟企业提供服务的,所以不能单纯去看数字,而脱离企业经营的实际特点。此外,杨清河还透露,有关部委在核准伦掌煤矿时曾向他表示歉意,因为核准得太晚了,错过了一轮上涨行情。他以此举例证明矿产行业需要较长的投资期。

而在135页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最终认定部分对“主体之辩”并无太多提及:“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河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超越集团相关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

而公诉书称:1992年1月起,杨清河先后以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等为平台,以借书押金、诚信理财、投资地产、投资煤矿、购房认筹等形式……面向安阳市及周边地区非法集资43348199955.19元……致使1916003524.31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不许破产

“2011年10月份,区政府派人去超越集团帮扶;2013年6月份,市政府介入对超越集团监管性帮扶。政府和企业共管公章。5万元以下可以支付,5万元以上,必须由帮管领导签字才可以支付,基本限制了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在此期间,所订立的借贷合同,数额大大超过了法院判决认定的19亿元。”辩护人称,他们不知道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所以又另案发起了干预民营企业经营的行政诉讼。

根据过往报道及一审庭上无争议信息,除了文化创意产业,超越集团主要涉足煤矿、铁矿、农业、地产等项目。

据当地散发的《超越集团集资处置宣传单》,2011年,超越集团被列为监管帮扶企业,当时企业还能履行兑付借款合同,资金链条还没有完全断裂;2014年下半年以来,超越集团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借款。

这些落款为2015年6月17日的传单上,署名则是“文峰区超越集团工作组”。这份传单以问答的方式,向债权人解释着当时的情况。彼时,警方已经对超越集团关联下属公司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但传单也称:“立案同时,政府依然给予超越集团发展自救机会。”帮扶方法主要是:企业提出盘活方案;相关审批及优惠政策上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帮办相关证件,且彰德府二期步行街已五证俱全,已具销售资质;协助购买商铺的商户进行房产证备案;对出售商铺回笼资金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推进项目建设,及时给群众兑付。

而据记者了解,在2011年政府以“监管帮扶”介入后,尤其2014年后,杨清河曾多次提出希望能够按照相关法规,对超越集团实施破产重整。为此,杨清河还曾编撰文集,也曾前往鄂尔多斯、温州等地考察,并同相关专家多次研讨。

在法庭上,杨清河也表示,如果对超越集团采取破产重整,他认为依照目前资产情况,他有信心能够还清19亿元欠款,并有望多还20亿元利息。

但在上述宣传单最后一个问答,即超越集团能不能按《破产法》走破产程序,宣传单上的回答则是:“超越集团不符合现行《破产法》有关规定,不能走破产程序。”

传单还称,超越集团资产构成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商业地产,即彰德府·威尼斯印象商业地产。二是煤矿,分别是位于安阳西部的伦掌煤矿、王家岭煤矿和九龙山煤矿。目前短期容易盘活而且见效快的项目是彰德府二期步行街项目。

而庭审中,公诉方提交的一份评估报告中指出,有两项地产被评估为12亿元,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杨清河则在一审庭上认为,矿产等作为资源型资产,其投入产出周期较长,且房产等存在升值,若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评估未必能够体现真实价值。

资产争议

一审中,公诉方在列举相关证据时,称杨清河生活支出较大,且收购大量文物,有转移资产之嫌。而杨清河则辩称,自己创业30多年,个人积蓄是有的,要严格区分开公司和个人,不应混为一谈。

“看到我花销,这是个人的事情,我也希望公诉机关能够看到我个人给企业的支持,这个资金账,可能还要认真算一下。”杨清河在一审庭上称。

一审开庭中,辩护人及杨清河当庭提出希望变更强制措施,一是因为目前诉讼证据指向均为单位而非个人,二是杨清河身体状况不好。记者注意到,庭审中,法院安排了医生,并在庭审中为杨清河提供了应急药品。

另据一审庭上信息,杨清河已针对政府此前的资产处置行为,将安阳市政府诉至法院,并获得异地立案受理。而当地有群众反映称,政府要求早期购买超越集团房产的商户,解除合同退还房产——目前这些房产已经比购买时出现大幅升值,这导致债权人对此举不满。

宣判后,杨清河明确表示将上诉。辩护人蔺文财称:“超越集团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应当对超越集团借款经营行为负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条关于单位犯罪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单位借款经营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审理,确保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经营。”

杨清河辩护人为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洪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