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建立电价退坡机制
5月22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落实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通知提出,建立电价退坡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81号)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
通知还提出,建立建设内容调整机制,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企业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研究审定和履行相关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将示范内容调整批复情况及时报备能源局。
通知强调,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对通报中所列主动退出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通报中所列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
通报中所列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