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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谈CDR:这是一项保荐承销业务 不是衍生品

随着《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发布,中国资本市场正式为新经济和独角兽企业打开了大门。其中,中国存托凭证(CDR)作为一种新型权益工具,受到了市场广泛关注和讨论。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负责人王晟今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CDR为红筹公司回归内地市场、在内地市场融资创造了条件。CDR是基础证券,不是衍生品,其相关的业务运作隶属于证券公司投行部,是一项保荐承销业务,而非金融市场的衍生证券业务。”

CDR为基础证券
CDR为基础证券

“实际上,在美国上市的大部分中概股都发行的是美国存托凭证(ADR),包括中国人寿、中国电信、阿里巴巴等。”王晟表示,“尽管存托凭证与其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在面临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本质上它们与标的证券类似,是具有股性的权益,接近普通股的属性。发行CDR跟做A股IPO的业务是非常相似的,都是保荐承销概念下投行的业务产品。”

中金公司首席策略师王汉锋4月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存托凭证最早于1927年在美国市场产生,随后逐渐发展壮大。存托凭证(DepositaryReceipt,DR)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发行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每个存托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境外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相关境外有价证券的权益,而存托凭证的报价、货币、交易、结算及股息分配等与当地市场一致。

根据彭博的统计,截止2017年底,全球存托凭证共计7480支,其中美国存托凭证(ADR)共计4337支,美国是规模最大的存托凭证市场。2017年,ADR的成交额共3.2万亿美元,日均127亿美元,占美国股市总成交额的12%。

中金研报认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引入CDR是朝着更加完善的市场制度前进了一步,为创新类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转型。中长期来看,造成较多优秀企业此前优先选择在海外而非内地上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A股市场制度与监管环境、一级市场规则及资本退出及跨境资本流动限制等等。

通过CDR模式实现创新公司内地上市将缓解此类企业在内地上市流程方面的障碍,但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则有待更加综合和深入的改革。至于CDR开展的具体要求,中金研报认为,预计未来还将有更多的配套性细则发布,包括:CDR发行比例、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方式、存托人及托管人资质要求、跨境监管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