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建设 有效替代农村散煤
记者1月2日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建成若干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实施县,实施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有效替代农村散煤,为农户以及乡镇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设施供应炊事取暖清洁燃气。
重点任务方面,《意见》提出,一是根据资源禀赋,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特点和清洁能源需求,立足秸秆资源禀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在北方冬季取暖地区和粮棉主产省(区)以县为单位规划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各地重点选择一批秸秆产量大、利用能力强、基础条件好的县(区、市)作为实施县,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合理规划项目布局,宜气则气、宜暖则暖,规模化推进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构建“集星成月”的格局。
二是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确保终端产品全量利用。秸秆气化技术主要包括秸秆热解气化和秸秆沼气等。
三是严格执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备案、规划、土地、环评、安评、资金证明等手续齐全。项目的原料和产品的收集、储存、运输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四是创新运营机制,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产业化发展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培育一批可市场化运营的经营主体,提高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壮大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产业,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
五是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健全收储运体系。针对目前各地秸秆离田利用收储运主体少、装备水平低等问题,加快培育秸秆收储运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秸秆时空分布现状,建设秸秆储存规范化场所,配备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装备,完善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区域范围内全覆盖的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为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