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通过 扩大覆盖面建立制度体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明确将疗休养等多种情形纳入认定范围。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参保范围从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
而且,经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条例》指出,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参加学习文体活动、参加疗休养等四种情形视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截至2017年11月底,浙江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形成了“覆盖所有职业人群、政策规定一致、待遇标准相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