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外资银行商业范围 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
放宽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银监会13日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银监会国际部兼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范文仲表示,此次拟作出政策调整的核心是在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管理方面实施国民待遇。
按照现行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向单家中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投资入股单家中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比例不得超过25%。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主要政策方向有三方面:一是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促进国内金融体系多样化发展。二是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支持外资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业务,提高金融体系活力。三是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引导其发挥经营优势,提升竞争力。
不过,银监会也表示,相关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修订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及完善相应的审慎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回顾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目前外资在华设立子银行或与中方合作伙伴设立合资银行,以及设立或投资入股信托公司、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已没有持股比例限制。
其中,外国银行在华可设立100%全资控股的子银行,此类银行共设立了38家,包括汇丰、渣打、花旗、摩根大通、法巴、瑞银、瑞穗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子银行。外资与中方合作伙伴设立合资银行有浦发硅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