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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把提升上市公司向IPO审核流程的前端延伸(3)

按规定,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情形以外,均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无需中止审查。

监管问答列明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的情况包括四类:一是发行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二是发行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被司法侦查、或执业受限,更换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后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三是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明确新老划断要求

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有规定同时废止。证监会明确,监管问答发布的12月7日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企业,如果不属于新监管问答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

此外,截至昨日,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已超过3个月,但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已超过30个工作日,但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提交,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截至昨日,自通知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报送上会材料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未按期补充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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