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高管频繁跳槽 保监会拟严把险企企高管入口
继早前严限保险机构高管频繁跳槽、严禁带“病”上岗之后,保监部门将进一步通过完善法规制度,来严把高管人员这一“入口”。一场对高管人员的穿透性监管将拉开帷幕。昨日独家获悉,在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最近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高管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对比旧版规定,记者发现,保监会把紧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险机构对拟任高管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如有高管5年累计2次被处罚、监管谈话累计达3次,将立即被下“逐客令”。
具体来看,根据记者获悉的《高管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按照《高管规定》的要求对拟任人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拟任人选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即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但对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如符合从事保险、法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拟在西部地区或者自治州(县)任职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等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同时,严禁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狡兔三窟”。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2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3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