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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改股票发行投资管理细则 证券违规处罚更严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下称《细则》)的通知,对原《细则》作出了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推荐责任、明确主承销商报送责任、完善自律处罚体系等三方面修改。

股票发行投资管理细则
证券建立投资管理制度

此次修改后,证券公司须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提出的特定情形的,若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可免于处罚。除免予处罚情形,一年出现一次违规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6个月;一年出现两次(含)以上违规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12个月。

修改后的《细则》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证协发布的信息显示,此次规则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下述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等。同时,证券公司须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是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按照要求,主承销商须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中证协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若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中证协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是进一步完善自律处罚体系。修改后的《细则》明确,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没有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将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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