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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服务监管要求规范 券商资管业务进入变局时刻(2)

“这次的《指导意见》多管齐下,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提供通道服务,另一方面也提出了资管产品全面净值化、消除多层嵌套等具体要求,并且建立了统一、穿透的统计报告制度。有了这些明确规定,今后‘去通道’就不是券商资管或是基金子公司的自我革命,而是从作为资金上游的银行做起。”该负责人表示,作为券商,我们一方面意识到通道业务大势已去,一方面不能不说也为不用主动拒绝银行松了一口气。

事实上,旨在进行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退出历史舞台已是大势所趋,但资管领域中的银证合作仍有很大空间。多位券商资管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券商资管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已经摸索出了能够发挥券商比较优势的领域,这些业务目前仍被界定为通道业务范畴,且占比不高,但未来有望迎来长足发展。

在有关部门不久前下发的一份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通道业务按照设立目的不同被明确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另一类是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其中,后者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行自身管理资金体量大,而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而在《指导意见》中,被叫停的通道业务前也被加上了“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定语。在券商资管从业人员看来,这样的表述正是为了区分“监管套利通道”和“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

一位大型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表示,券商资管行业中,东方证券资管、中泰证券资管等机构都依靠主动管理业务创出了一片天地。此次《指导意见》中既表达了对“去通道”的坚决态度,又留出了充裕的调整时间,相信券商资管行业可以顺畅地渡过这一变局时刻,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大局的舞台上迎来更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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