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的监管 股权管理将有规可依
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股东行为规范将有规可依。由银监会起草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该《办法》于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严格商业银行的股东准入标准,明确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银行股比不得超过5%;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金融产品持同一银行股权
分红稳定、信用评估稳定、盈利增长稳定、有一定流动性,上市银行所具备的这些特征,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标的。在上市银行的十大股东榜中,不乏金融产品身影。从《办法》来看,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这里所提及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上市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明确: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证报资讯统计,在已上市银行中,安邦系保险产品持有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股份,以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产品持有浦发银行的股份等均已超过5%。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未上市银行中也存在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