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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落实五位一体体系 促固定收益市场长远健康发展(2)

据统计,自2015年债市新规实施以来至2017年8月底,深交所共发出问询函(包括年报问询函)113份、关注函220份、监管函41份,约见谈话发行人及中介机构24次,对8家发行人作出通报批评处分。同时,深交所积极开展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业务专项培训,落实各项信息披露规定,切实提高深交所债市信息披露整体质量。

在前述基础上,2017年以来,深市固定收益产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均得到显著提升,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率超过92%。

分类监管一以贯之

在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下,分类监管始终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在事前监管方面,深交所建立了审核、发行、上市三道监管防线,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要求,实现前端审核与持续监管联动,为从源头把控风险,深交所根据发行人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审核要点。

例如,制定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提高对特定行业的风控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又如修订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按照“成熟一类公开一类”原则,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大类资产评审要点,优化发行结构。

事中监管,则从风险、行业及投资者等多个维度进行。此外,通过实行质押库管理联动。配合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质押库动态管理,能够及时分享存续期监控信息,积极助力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防控。

在事后监管方面,深交所坚持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强化发行人、投资者等主体的责任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同时建立起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体系,以深化与各地金融办、发改委、证监局的监管合作,妥善化解违约风险。

“五位一体”监管合力打破“信息孤岛”

固定收益业务平稳、有序、高效的推进,离不开监管合力。在与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以及探索构建“五位一体”一线监管新模式方面,深交所已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取得一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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