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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对结算细则进行修改 修改后规则即日起施行

据大商所9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大商所手续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大商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手续费收取、调整等相关规定。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规则自即日起施行。

结算细则进行修改
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修改后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九条内容为,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和持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单、撤单的笔数或手数等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

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