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非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该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