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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建设再迎政策利好 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

微电网建设再迎政策利好。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昨天发布《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旨在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引导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

微电网建设再迎政策利好
微电网建设再迎政策利好

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分为并网型和独立型。和今年2月国家能源局的发布《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适用范围只限于并网型,对独立性微电网则未作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清洁技术也成为被鼓励发展的方向。《办法》同时要求,微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小时)。

《办法》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电网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投资运营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

按照安排,并入电网的微电网可视为可中断系统,不纳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对电网企业的考核范围。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政策利好行业发展,既是给电网减压,又是给微电网的自主行为松绑。

在市场交易领域,《办法》鼓励微电网内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微电网运营主体负责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换,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担与外部电网交易电量的输配电费用。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和火电、太阳能等比起来,微网进入市场交易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价格是否具有竞争力,这也需要配套政策给予支持。

此次《办法》也明确,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微电网发展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此外,《办法》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有业内人士就表示,微电网可与并入电网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后续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该考虑大电网是否也要向微电网缴纳备用容量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