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商标争夺案再开庭 上海高通称已握有关键新证
围绕着“高通”系列商标,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与QUALCOMNIncorporated(以下简称“美国卡尔康”或“美国高通”)之间互诉频发,且部分讼争已旷日持久。
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上海高通起诉美国卡尔康、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一案。
作为原告,上海高通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美国卡尔康立即停止侵犯己方第“662482”号等中国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全部行为、判令高通中国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等,并索赔经济损失1亿元。
庭审当天,记者试图向高通中国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进行采访,但未能获得正面置评。一天的庭审后,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高通”争夺由来已久上海高通多个商标此前被撤销
本次诉讼之前,上海高通与美国卡尔康之间就高通系列商标的纷争由来已久,相关的诉讼案件也有多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上海高通董事长程儒萍称,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成立后不久就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早期,上海高通以汉卡(是一种将汉字输入方法及其驱动程序固化为一个只读存储器的扩展卡)为主营商品。
美国卡尔康在20世纪末进入中国市场后,同样以“高通”字样在媒体上宣传。而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美国高通于2001年在北京注册了“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高通中国公司”,2008年注册高通上海分公司。据中新网报道,上海高通自2002年即正式向美国高通发出《律师函》。
此后,美国卡尔康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上海高通有关系列商标的申请。其中,就上海高通拥有的第“662482”号“高通GOTOP”商标,美国卡尔康于2011年9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2013年9月4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继续有效。随后,美国卡尔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阶段,美国卡尔康提交了《“高通GOTOP”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上海高通一方的代理律师刘春雷律师介绍,最终,商评委认为“汉卡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退出市场,无论是字库芯片还是字库软件与汉卡均非同一种产品”,并决定将该商标予以撤销。中新网的报道也显示,在美国高通的“撤三申请”下,上海高通多个商标被商标局和商评委撤销。最终在2014年,上海高通正式与美国卡尔康及其关联公司开始对簿公堂。
上海高通索赔1亿元又提新疑问
在本次诉讼中,上海高通请求法院判令美国卡尔康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高通第“662482”、“776695”号等中国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将“高通”用作其产品和服务商标的全部行为、立即停止将“高通”用作其和其关联公司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以及判令高通中国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同时,上海高通提出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此前,程儒萍曾告诉记者:“美国高通侵权给上海高通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品牌混淆让上海高通市场遭到覆盖,所有的投入给对手做了嫁衣。”
上海高通称,其使用注册“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远早于被告,且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计算机和半导体等领域就享有较高知名度。而美国卡尔康等使用包含“高通”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其应当也完全有能力在使用“高通”字号前进行检索,以避让原告在先商标权和字号权。
起诉状还称,由于各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或近似,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其使用、注册包含“高通”字号的中文企业名称,不可避免地将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上海高通究竟是否对涉案商标拥有权利,将是本次案件中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在1月24日的庭审现场,刘春雷律师称,上海高通一方认为此前美国高通提交的《意见书》的形成有诸多蹊跷之处,甚至包括专家签名等都存有疑问,在内容和程序上也存在诸多瑕疵。
同时,刘春雷律师还介绍称,上海高通已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汉卡和字库芯片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汉卡为其1992年开始研发生产的产品,后逐渐将其更新为字库芯片)。而鉴定意见显示,送检的汉卡和字库芯片“两者的硬件构成一致,逻辑关系一致,存储中的内容一致”,“系同一类产品”。在他看来,这一司法鉴定意见将对涉案商标权属产生重大影响,或也将影响相关案件的走向,因为汉卡与字库芯片在本质上仍然秉承着相同的功能,字库芯片仅仅是汉卡更新后的衍生产品,汉卡就是字库芯片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