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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市场稳定基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它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投资品种不断丰富与完善。

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
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

既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更新的风险。当前,加强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市场体制不完善;股权结构特殊,投资者结构以散户为主,股权文化尚不成熟;不少投资者缺少系统的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意识不强,承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这些特点凸显了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改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为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定位和角色是迥然不同的,以收益为目标的经营机构具有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天然动机,但是相对于结构简单、买卖双方认知力量基本对等的传统交易,金融产品交易具有专业化强、复杂程度高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简单地将传统交易领域买者自负原则运用到资本市场中,对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当成为经营机构开发客户、销售产品过程中的基本规范,成为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诚信交易。

目前,各类结构化、杠杆化、衍生化的金融产品打破了分业监管的分界线,一个产品的设计与开放可能跨越了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业,甚至还有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这类跨界金融产品加大了风险蔓延、渗透的能力,也增大了监管难度。为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可以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投资选择,逐步打破对刚性兑付的依赖和预期,还市场以基础决定作用。

二、努力推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下的管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确立了产品分级机制、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同时,突出了对违规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适当性管理机制,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多措并举,督导将《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保障《办法》落实的机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专项调查,系统梳理辖区公司适当性管理的突出问题,结合《办法》的落实,一方面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评价监管对象的依据,嵌入到分类评价和管理的体系中,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途径,发现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到位、不重视的,及时予以监管关注,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通过有针对性的督导,提高经营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二是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针对《办法》的出台,组织开展投资者风险认知的专项教育,对部分投资者没有意识到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甚至存在误解,将其作为进行投资的障碍的情况,加强投资风险认识的教育,促使投资者主动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真实的信息,提升适当性管理测评结果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吻合度,实现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间的“适配”,推动理性投资。

三是健全适当性管理的救济机制。由于市场中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普遍存在,即使经营机构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也不能完全确保投资者获利,同时,还存在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因认知不同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对此,我们将持续推动多元化解机制的运行,引导市场机构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引入市场组织的调解力量,强化监管机构对举报的核查,全面推进适当性管理的深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