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呼声再起 经济新常态下劳工的利益保障(2)
比如专车服务领域,“专车司机依赖但不完全从属于专车服务企业,可以灵活安排自己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甚至选择是否工作,提供的是分享性服务。”唐鑛认为。他认为,目前《劳动合同法》为了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为雇佣关系施加了一系列诸如合同期限、解雇保护等条件以维护其稳定性。
这无疑会削弱甚至抑制P2P用工模式个性化、灵活化、碎片化等有利于闲置生产力得到高效利用的优点。在司法层面,共享经济用工模式已出现裁判尺度的不统一。201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代驾司机王哲拴与运营“e代驾”平台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判决书中写道,王哲拴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王哲拴提供证据之工牌、工服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另一类案件,即司机代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在审理两起案件时,都判决司机代驾是由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应由平台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尤其在上述一起案件中,代驾司机穿着公司制服并佩戴胸卡,又作为证明司机在工作时间内受到公司管理的证据被法院采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认为,互联网经济下用工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雇佣关系和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中都存在,但雇佣关系仍是基本的用工形式。这样的争论在国外同样存在。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法官裁定一名叫芭芭拉的Uber司机为雇员而非独立合约人,Uber公司需支付该司机服务期间4152.2美元赔偿金。
2015年12月,加州旧金山地区法院在另外一起Uber司机是正式雇员还是独立合约人的案件中,判定该案为集体诉讼。根据法庭文件,集体诉讼将覆盖加州超过16万名Uber司机,一旦Uber败诉,意味着将至少有16万Uber司机能获取雇员的权益,仅美国Uber一年需要增加的雇佣成本可能达到41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