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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美股份产品不完美 招股书数据多处现乌龙(2)

之前在个别广告中出现“创始于昭和54年”、“日本眼部护理专家”等内容确实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我们一定以最优的产品、最优的服务来回馈社会,回报消费者”。然而,公司曾表述的“最优的产品”的承诺在如今却打了丸美股份一记响亮的耳光。

2016年8月9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84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情况的通告》中,丸美股份生产的丸美防晒精华隔离乳SPF18PA++,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酰基甲烷,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含量0.5%).

9月7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的《总局关于79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25号)》中,丸美股份生产的春纪美白防晒乳(清爽保湿型)SPF20PA++,也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酰基甲烷。

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而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只有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而上述产品在抽检中却存在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的问题,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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